網頁

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

台灣體育總會B級劍道裁判講習會


台 灣 體 育 總 會 劍 道 協 會   【函】
 會址:基隆市中山一路113109
                                           電話:(02)24270-807 0939-038-379聯絡人:簡至毅                              

受文者:本會全體會員、各縣市劍道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16
發文字號:(103)台體劍仁字第003
    件:〈台灣體育總會B級劍道裁判之相關事項〉
    旨:本會將舉辦『台灣體育總會B級劍道裁判講習會』,敬請踴躍報名參加,共襄盛舉,請 查照。
  明:一、本會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1021231日體總輔字第1020001964號辦理。
二、講習會時間:於1034111213日〈星期五、六、日〉三天。(於411日上午810分開始)
三、講習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40號之12樓會議室)舉行。
二、兹附上〈台灣體育總會B級劍道裁判之相關事項〉乙份。

  本:本會全體會員、各縣市劍道委員會
  本:本會幹事部


台灣體育總會B級劍道裁判講習會實施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021231日體總輔字第1020001964
二、目的:為提倡推廣劍道運動,培養提升基層劍道裁判專業知識及指導技
能為目的。
三、指導單位:台灣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台灣體育總會劍道協會
五、承辦單位:台灣體育總會劍道協會
六、日期:1034111213(配合台灣體育總會103年度第一屆全國學生盃劍道比
賽實習),共3天。
七、上課地點:基隆市立體育館(基隆市信二路40號之12樓會議室)
八、報名資格:凡具有各縣市C級裁判證及劍道三段均可報名,參加本次講習會參加學員以60人為限(人數若不足20人不予開課)
九、報名手續:
(一)截止日期:自即日起至103321(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報名時需
填寫本會報名表,並附兩吋半身脫帽照片2張。
(二)報名費:每人新台幣2,500元整(含協會核發B級證照費)
繳費方式:請詳填匯款人名字,繳費後連同報名表寄至協會以便核對。
滙款銀行:基隆二信營業部代號:1150014  帳號:014-10-03802-6
戶名:台灣體育總會劍道協會余宗仁
(三)收件地址:10489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台灣體育總會林秀貞小姐 收
         聯絡電話:02-87711461
(四)報名表:如附件一。
(五)相片:請繳交兩吋半身脫帽照2(背面書寫姓名)
十、凡參加講習者,學、術科測驗合格後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由台灣體育總會核發B級劍道裁判證。
十一、講師簡介:授課講師聘請國內外具專項理論及實務專長之學者專家授課。
十二、授課內容:(請閱附件二)
附則:
(一)凡參加講習會學員缺課達3小時以上者,將不給予任何研習證明。
(二)講習會參加學員經測驗合格者,報請台灣體育總會核發B級劍道裁判證。
(三)講習會參加學員所需之教材講義及午餐由承辦單位提供,其餘膳宿及交
通自理,講習會參加學員請穿著裁判服裝,以利實務演練。


附件一
照片2
(背面書寫姓名)

姓名
(與護照同)
中文:
性別

英文: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字號

畢業學校

證書字號
(劍道三段證書)
劍道經歷:1.劍齡:歲開始練習練劍。
          2.比賽:□未曾參加 □曾參加;最佳成績
          3.現在是:□選手□教練□其他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日間)              (晚上)
行動電話:
e-mail

    餐: □ 素食  □ 葷食(請勾選)
*身分證正面影本浮貼處*

台灣體育總會劍道協會103年度B級劍道裁判講習會報名表


日期

時間
411
(星期五)
412
(星期六)
413
(星期日)
0810
0900
報到(始業式)
劍道沿革與發展
劉家安
裁判職責與素養
劉家安
103
                             
台灣體育總會劍道協會103年度全國學生盃劍道比賽【裁判技術操作與實務】(測驗與座談)        

0910
1000
劍道運動技術
發展趨勢
劉家安
賽會控管
劉家安
1010
1100
劍道運動競賽
紀錄方法
(資訊科技運用)
杜茂溪
劍道裁判術語
(專項外語)
吳重山
1110
1200
劍道裁判術語示範
與演練
吳重山
1200
1300
午餐 休息
午餐 休息
1310
1400
劍道運動規則
吳重山
劍道運動裁判
執法案例()
杜茂溪
1410
1500
劍道運動規則
吳重山
劍道運動裁判
執法案例()
杜茂溪
1510
1600
裁判執行技
術與判例分析
岳建中
休息

現場測試(筆試)
1610
1700
裁判執行技
術與判例分析
岳建中
陳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